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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亭县农村水费收费标准

信息来源于:华亭在线 发布时间:2012/9/24

华亭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标准按照县物价局华价发〔2003〕05号文件批复,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活用水水价为1.80元/立方米,机关单位用水2.50元/立方米,经营用水2.80元/立方米,基建用水3.10元/立方米。

“基本水费”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联合指定的《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和甘政办法(2009)227号文件批转的《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“当用水总量不足工程设计供水规模的50时,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,可收取基本水费”。

“基本用水量”根据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—1989的规定,龙头安装到户,无洗涤条件的30—40L/人·日,有洗涤条件的40—70L/人·日的规定。按最低标准30L/人·日计算(不包括大家畜用水)。按照此规定测算出我县户平均用水量为3.6立方米/月,考虑到我县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用水习惯,确定我县每户的基本用水量为3.0立方米/月。根据华政发〔2010〕48号《华亭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,计量收费,当用水总量不足工程设计供水规模50时,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,可收取基本水费”;“基本水费按农村饮水安全最低标准的规定,每月基本用水量为3立方米计算,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用水量的,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;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达不到基本用水量的,按基本用水量征收基本水费。”

《华亭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》第六章第四十条:“用水单位或用水户要按规定的日期缴纳水费,逾期不缴者,每天加收2‰的滞纳金;超过期限仍不交纳者,可停止供水。

用水户因在外地经商或在外长期居住,连续三个月停止用水的,必须事先向所在乡镇水厂(服务站)提交停止用水申请书,经批准,每户每年缴纳一定的管理费,方可保留其用水户户籍,否则按自行销户处理。

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。目前,由于全县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还在逐步扩大、完善中,水费征缴暂按实际用水量与基本用水量相结合的收缴办法,待设施完善、条件成熟后按实际用水量征缴。请告知您的详细联系方式,以便我们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,如有超标准、乱收费以及服务态度恶劣等现象,我们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和批评教育。联系方式:农村供水服务热线:0933-7729152 。

华亭县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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